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资料来源:sw
     加入时间:2007-6-22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常开委[2007]6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直属单位: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设立“扶持企业创新发展资金”,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扶持资金有稳定的来源。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扶持的对象:在新北区注册、符合区鼓励投资领域、税收贡献大、形成区本级收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工业企业(含20061231日前注册的、未满五年的区本级工业企业);

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孵化型企业。

(二)扶持的标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财税部门认定之日起两年内,由区财政比照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财税部门认定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比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给子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凡按规定已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三条 增值税方面

当年缴纳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并形成区本级财政收入的新办工业企业(含20061231日前注册的,未满三年的区本级工业企业),三年内由区财政比照企业缴纳增值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的扶持,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年薪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经认定后,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区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在其于本区购置房产(车辆)、在本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为本企业增加资本金时,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防洪保安资金方面

(一)符合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新财[1999]第11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扶持。

(二)对当年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企业,超过10万元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三)对列入市、区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其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且形成区本级财力的,由区财政给予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第六条 其他方面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重点项目、核心技术项目的研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凡列入国家、省、市级以上技改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按上级政策规定要求配套的,将在上级实际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工业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度盈利,并在汇缴清算期已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当年技术开发实际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已按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实际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进区落户并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申请差额资金奖励。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四)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当年被评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每获得一个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苏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每获得一个省高新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或其同一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只奖励“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五)支持企业加快推进技术标准的研制。鼓励企业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标标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照区《关于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工作的意见》(常新政[2007]35号)执行。

(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对200711以后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人和国内外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区科技局《高新区(新北区)对获得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常新科[200621号)执行,经费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七)鼓励和扶持创业企业,设立科技种子资金。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科技种子资金扶持。具体按区科技局《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新科[200525号)执行,经费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八)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的工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鼓励企业加大对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展览会摊位、反倾销应诉和国外注册商标等费用,给予一定扶持,经费从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对通过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区本级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二)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将总部迁入区内,对在区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总部,其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50%的扶持。

(十三)对组建市级以上集团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集团及区内成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以上年度入库额为基数,超基数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扶持企业。

第七条 镇、街道所属企业的扶持,由各镇、街道根据自己财力状况制订相应办法。

第八条 管委会、区政府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凡为准: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管委会、区政府将对本意见作相应的调整修订。

第九条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意见自二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O○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