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五)
资料来源:sw
     加入时间:2007-1-25

二十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

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以及原、现主管部门为同一上级机关而实施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十七、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十八、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三)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四)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五)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母公司公章)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十九、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十、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迁出的,提交拟迁入登记机关同意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以及由上级机关迁移至下级机关或者由下级机关迁移至上级机关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三十一、企业/公司申请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因遗失、损坏、年检章盖满而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 ;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3 、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损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因损坏、年检章盖满而补领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

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全部遗失则无需提交)。

因损坏、年检章盖满而补领营业执照的,提交损坏、年检章盖满的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三)集团登记证因遗失、损坏而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因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因遗失情况。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 、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因损坏而补领集团登记证的,无需提交;

5、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第四篇 内资企业登记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二、申请人应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签字应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三、表格内容发生修正涂改之处,有权更正人应签名。

企业自备文书审查要点

一、企业自备文书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3、董事会决议;

4、监事会决议;

5、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决议;

6、股权转让协议;

7、公司(企业)章程(修正案)、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8、委派董事(长)、监事(主席)的文件(国有独资公司);

9、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10、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11、验资报告。

二、企业自备文书审查要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1、会议决议的内容

  公司申请登记事项、决议事项是否属股东会法定职权范围,决议中是否已逐一列明。

  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应当表明持赞同意见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作出此决议的合法的表决权比例。

  2、决议签署情况

(1)到会并签署决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与章程记载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一致。

(2)到会股东应在决议上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并表明“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

 采用传签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定应由全体股东在同一份决定文件上签名(自然人股东)或盖章(单位股东)并表示一致同意。

  股东采用书信方式形成的决定,既可以为一份决议上多名股东签署,也可以为多份相同内容的决议上每份一名或多名股东签署;采用传真方式形成的决议,参照书信方式,但应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对所议议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审查全体股东是否到会

如有未到会股东,应审查该名股东是否委托其代表人参会或声明弃权参加会议。委托代表人参加会议的,是否附有委托股东签署的特别委托证明。声明弃权参会的,可要求提交弃权参会股东的书面声明或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标明弃权参会股东姓名或名称。既未委托代表参会又未声明弃权参会的,决议中应写明该未参会股东是否已收到会议通知。

4、决议载明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审查其通知时间、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如决议系全体股东签署,则可以不载明通知时间与方式。

5、决议载明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情况,应审查:

  (1)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5)非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的,决议中应写明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召开程序合法的说明(包括通知时间、通知人数、参加人数、表决人数)。

(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记录

1、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同意设立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同意设立公司的费用;同意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出席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认股人所持股份是否代表了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2、载明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审查其通知时间、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会议表决情况:创立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应当表明持赞同意见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4、会议记录的签署: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发起人应与章程记载、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会议决议内容

公司申请登记事项、决议事项是否属股东大会法定职权范围,决议中是否逐一列明; 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应当表明持赞同意见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作出此决议的合法的表决权比例。

2、决议的签署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签名的董事姓名应与登记机关备案的董事姓名一致。

3、载明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审查其通知时间、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载明会议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情况的,应审查:

(1)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非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的,决议中应写明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召开程序合法的说明(包括通知时间、通知人数、参加人数、表决人数)。

(四)公司董事会决议

1、会议决议的内容

公司申请登记事项、决议事项是否属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决议中是否已逐一列明;

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应当表明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所投票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决议签署情况

(1)到会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字并表明“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

(2)签名的董事的姓名应与登记机关备案的董事姓名一致;

(3)采用传签方式形成的董事会决定应由全体董事在同一份决定文件上签名;董事会采用书信方式形成的决议,既可以为一份决议上多名董事签署,也可以为多份相同内容的决议上每份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署;采用传真方式形成的决议,参照书信方式,但应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3、载明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审查其通知时间、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决议系全体董事签署,则可以不载明通知时间与方式。

  4、审查全体董事是否到会。如有未到会董事,应审查该名董事是否委托其代表人参会或声明弃权参加会议。委托代表人参加会议的,决议后是否附有委托董事签署的特别委托证明;声明弃权参会的,可要求提交弃权参会董事的书面声明或在决议中明确标明弃权参会董事姓名。既未委托代表参会又未声明弃权参会的,决议中应写明该未参会董事是否已收到会议通知。

5、会议主持情况

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非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的,决议中应写明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的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召开程序合法的说明(包括通知时间、通知人数、参加人数、表决人数)。

(五)股权转让协议

  1、是否载明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

  2、协议内容:

(1)应写明转让股权的比例;

(2)应写明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即自何时起受让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出让人不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协议生效时间和方式:可以表述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协议另行约定生效时间和方式,应审查协议的生效条件于登记时是否已满足;

  3、协议签署: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字(自然人)或盖章。

(六)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1、章程应标明制订时间或修订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名称应当使用工商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地名变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所表明的地名书写并附该证明。

(2)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书写。

(3)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应在相应的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为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后,表明总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以及每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额。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同时列明每次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已经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应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额,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委派或任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产生方式及职权。

(8)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公司的经营期限。

  可根据股东合意,可以为“长期”,也可以是“××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还可以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章程是否标明制订时间或修订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是否包含了《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名称应当使用工商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地名变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所表明的地名书写并附该证明。

(2)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书写。

(3)公司设立方式;

分为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自然人发起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并标明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单位发起人应当使用其在相关登记证书上的规范全称,并标明登记号和住所(地址)。

应在相应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后,表明认购(实缴)的股份数和认购(实缴)比例(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以及每种出资方式对应的认购的股份数。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同时列明每次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已经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发起人姓名(名称)条款为固定条款,不因公司日后持股人员的变化而变化。公司的持股人员和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本条内附款说明历次变化情况。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应当明确董事会的人数和产生方式,设置副董事长的应明确职数。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产生方式及职权。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应当明确监事会的人数和监事产生方式。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公司的经营期限;

根据股东合意,可以为“长期”,也可以是“××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还可以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13)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发起人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应当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1、章程是否标明制订时间或修订时间。

  2、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名称应当使用工商机关核准的正式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地名变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所表明的地名书写并附该证明。

(3)经济性质;

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不得使用外币单位。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的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3、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者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主要负责人任期。

4、章程的签署。

章程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5、章程修正案。应当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章程修正案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九)验资报告

1、对验资报告形式上的审查要点:

(1)报告标题应为“验资报告”;

(2)验资报告应载明收件人即验资业务委托人的全称;

(3)验资报告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是主任会计师或其书面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是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4)验资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验单位确认和签署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的日期;

(5)验资报告上标明的附件如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变更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材料应加盖会计师事务公章或验证章、骑缝章并随报告完整提供给企业登记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类验资工作底稿如银行收款凭证、对帐单、银行函证回函、评估报告、公司会议决议等如果未被明确标明为报告附件,则不能作为验资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登记机关;

(6)验资报告应附本验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对验资报告内容上的审查要点:

(1)设立验资

所验证的出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额、实缴额应与章程记载应相符;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验资事项说明中的审验结果应详细说明注册会计师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包括各出资者名称、实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出资币种;对以货币出资的,应说明货币存入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户的帐号,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具体说明其方式和内容,并说明资产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号及结果确认情况、财产权属转移情况。

  (2)变更验资

  验资事项说明中的审验结果应详细说明注册会计师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包括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增加资本的,应说明被审验单位各出资者名称、实际收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出资币种;对以货币方式增资的,应说明货币存入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户的帐号;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具体说明其方式和内容,并说明资产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号及结果确认情况、财产权属转移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应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出资额,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具体说明减资方式、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日期和减少注册资本后被审验单位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和减资后的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以及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或债务担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