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分公司变更后(申请增加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注:分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所写法的变更,但需提交对住所写法变更的说明,无需另行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十一、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二、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三、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一)吸收合并
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7)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6)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2)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3)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原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5)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立后新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新设立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5、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6、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包括币种变化)的,应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1、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领取);
12、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任免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4、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15、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6、加盖原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领取);
17、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18、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五、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
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决定)(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分公司注销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十七、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隶属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隶属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隶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登记的企业法人无需提交);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隶属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隶属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隶属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十八、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