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规范
2007/01/24
第一篇 企业登记管辖与登记程序
一、企业登记管辖
(一)公司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规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外商投资的公司;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总局登记
的公司;
④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
公司的登记:
①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
④总局授权省局登记的公司。
3、下列公司可以由省局登记:
①住所在南京市区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首次出资2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控股的公司;
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③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控股的公司;
④省属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控股的公司;
⑤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4、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下
列公司的登记:
①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应当由总局和省局登记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总局和省局授权市局登记的公司。
5、下列公司可以由市局登记:
①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②住所在本市市区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
③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企业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的公司;
④省属、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的公司;
⑤省外省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企业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的公司。
6、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除由总局及省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以及营业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分公司。
7、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受省局的委托、以省局的名义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除由总局及省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以及营业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分公司。
8、县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局)、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本辖区除由总局、省局、市局负责登记的以外的公司。
9、分公司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登记。
省局、市局登记的公司,其分公司营业场所与公司住所在同一市区范围内的,分公司的登记可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
10、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符合应当由总局、省局、市局登记管辖情形的,应当调整登记机关。
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而符合可以由省局、市局登记管辖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注:中央所属、省属、市属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法人。
省外省级事业单位,是指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外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法人。
中央所属、省属、市属社会团体,是指其《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民政部、江苏省民政厅和省辖市民政局的社会团体;以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各市总工会。
省外省级社会团体,是指其《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外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社会团体;以及外省的省级总工会。
中央所属、省属、市属企业,是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江苏省工商局和省辖市工商局的企业。
省外省级企业,是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外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的企业。
同一市区,是指省辖市范围内除县(市)以外的所有区域。
市局经报省局批准后可以调整第5点的登记管辖。
(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
1、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②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③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省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①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②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③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④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局负责除以上1、2、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二、企业登记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和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注: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上述(一)、(二)、(三)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六)除上述(四)中第1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篇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公司制企业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其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有公司名称;
3、有公司住所;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五)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非公司制企业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 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
2、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
3、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
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现代服务业”包括:(一)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二)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三)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
第三篇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表;
6、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7、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盖章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母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表。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五、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国资委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国资委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